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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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召开
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7日作者:
刑诉法学者参加“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


  3月20日下午,6位刑诉法学者应邀参加“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共同围绕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将会面对的问题和挑战,献计献策,共同研讨。本次座谈会由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本报《人民检察》杂志社共同主办。

  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各环节均会面对法条修改后的新问题、新挑战,检察权行使需要遵守新规程。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所说,“检察机关跟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公安机关主要涉及到刑事诉讼的侦查部分,法院主要涉及审判部分,而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新刑诉法修改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都与检察机关息息相关。”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包括证据、辩护、强制措施、审判、执行、侦查及创设四个特别程序等,都体现了强化法律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刑诉法修改的重要内容,贯穿始终。因此,学习好理解好贯彻好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要求。

 

一、贯彻好新刑诉法,首先要学习好理解好


  “立法难,执法更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直言,“我国96年刑诉法确立了‘对抗制’诉讼模式等很多先进的理念、做法,现在回过头来总结,实事求是地讲,立法是很科学的,贯彻的不是太好。”究其原因,司法工作人员普遍感到理念发展很快,缺少学习、缺少理解、缺少宣传。本次刑诉法的修改迈出了新的步伐,理念进一步更新,有许多新的程序、规定,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学习、不理解,没有一个科学完整和正确的认知,新刑诉法是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的。

  ——更新理念、转变思想、统一认识

  怎样把新刑诉法落到实处?贯彻好新刑诉法,首先要学习好、理解好。只有学习好、理解好才能运用好,但是当前在学习和理解刑诉法修改的精神实质、理论要点时,人们的认识是不一致的,分歧也相当多。陈卫东认为,通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刑诉法,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首先,要更新理念。这是学习、贯彻、落实好新刑诉法的先决条件。一部法律无论制度设计是多么的科学和完善,执法者没有先进的司法理念指导,再好的制度也不过是僵硬的条款,不会变成活生生的司法现实。刑诉法的修改有一个全新的转变,特别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强调在打击犯罪的时候,更加注重对于人权的保障,这样一种理念在指导公安司法人员办案的过程当中是至关重要的。其次,要转变思想、统一认识。新刑诉法的修改草案在向社会公布时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就使得这部法律的很多修改之处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一直到通过的时候,也有很多不同的认识。但是既然全国人大已经通过,那么必须统一依法执行、统一遵守法律条文。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把思想统一到立法宗旨、立法原意上,不能带着抵触情绪去落实。当然,很多抵触情绪源于误解,很多人对新刑诉法规定的精神实质理解并不透彻,对法律规定发展的脉络也不是很清楚,由于不理解造成了盲目抵触。据统计,质疑新刑诉法的人之中,有69%的人不了解刑事诉讼法,有部分人有一点了解,真正了解的不到10%,这说明有误解的存在,更说明学习宣传的重要性。

  ——对新刑诉法规定的程序机制要完整理解

  樊崇义提出,对新刑诉法中的几个重要程序运作机制,一定要完整地进行理解。其中证人作证制度是一个完整的机制;禁止刑讯逼供又是一个完整的机制;惩罚犯罪、打击犯罪,从强制措施到侦查手段,一直到特别程序的规定又是一个完整的机制。新刑诉法在先进性上应该说是往前迈了一大步,深入学习和理解这几个完整的机制,对于理解刑事诉讼法律完善的问题很重要,脱离了这个体系、脱离了科学的理解,就会想不通、有情绪,甚至不愿意去贯彻落实。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也是这样,凡是失去制约必然容易发生腐败,要确立正确的监督,按照权力制衡的原理来对待新刑诉法,这样思想认识也就会提高并融会贯通。

  为了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切实履行和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当前应当抓紧做好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加大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等工作,树立新刑诉法的权威,增强实施新刑诉法的意识。

 

二、制定司法解释,宜早不宜迟


  司法解释是中国特色的法律执行细则和保障。在其他国家刑诉法通过以后,一般是跟着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法。我国则是由实务部门出台司法解释,所以实务部门一方面要忠实于法律条文,做好司法解释,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部门的沟通,尽可能地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解释的层面减少冲突、减少不一致。卞建林认为,为贯彻落实新刑诉法,高检院的一个紧迫任务就是抓紧相关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细化程序,缜密制度,增强新刑诉法的操作性。

  ——尽早出台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

  陈卫东说,“现在离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的正式实施尚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公检法等机关都应该抓紧时间进行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然后组织人员进行解释。”他认为,学者与实务部门应当配合,组织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司法解释的制定“宜早不宜迟”。“尤其是在新刑诉法改动巨大的情况下,全国众多的司法机关执行这部法律的时候一定要统一,高检院需要制定详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陈卫东说。

  樊崇义提出,学习和理解新刑诉法应坚持四个标准,对出台司法解释亦具有指导意义。第一,按照刑诉法理论,只要享有权力,必须有制约和监督机制,要按照这个标准自觉接受监督。第二,只要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必须履行相应义务。第三,只要有义务,一旦不履行义务就要接受惩罚,就得有处罚措施。第四,就刑诉法而言,只要有法律的授权,就必须要在法律上建立整套成熟的制裁措施。所以,新刑诉法加强了法律监督,加强了程序制裁,又加强了处罚措施。樊崇义举例说,“如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就要建立一整套程序制裁的措施,法律不仅规定怎么做,更加规定不这么做的惩罚措施,这才是刑诉法的一个完整机制。”

  ——以司法解释限制权力扩张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说,检察机关既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手段,同时又要克制权力的扩张。新刑诉法的修改实际上在很多方面对检察机关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权方面都有扩张。一方面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权力,但是另一方面也要克制权力扩张,因为社会公众和部分学者普遍担心一个问题,就是赋予了这种权力之后,可能有一些不是一般性的规定,而是例外的规定,但是担心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适用中把它一般化了。宋英辉举例说,“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例外规定,检察机关面对不该批准的就不批准,应该批准的要批准。如果都不批准,那正好就应验了社会上的担心。这是对权力扩张的自我克制,要特别注意。”他建议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等规范权力的适用。

  再如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对公安机关的决定和执行要强化监督,对自侦案件的决定和执行也要进行监督,这确实需要有内部监督机制。宋英辉谈到,对公安机关而言,新刑诉法规定的监视居住实际上成为逮捕的替代措施,逮捕是需要经过检察院审查批准的,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决定,所以对监视居住的监督就应该进一步强化,并且还要有一个细化的解释。

 

三、检察机关工作模式需要相应调整


  新刑诉法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变、程序的增加,必然使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模式发生转变,再也不能把办案重心放在口供获取上,更不能依赖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或者引诱欺骗这样的非法方法去获取证据。检察机关应强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同时,制度的改变必然促使检察机关工作模式的转变。

  ——针对新修改展开广泛的工作模式调整

  如卷宗移送制度的回归。陈卫东举例说,96年刑诉法将“全案移送”改为“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新刑诉法的规定实现全案移送回归,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将案卷材料、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法院,这样对公诉工作模式一定会带来影响。

  再如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陈卫东提出,目前刑诉证人出庭率极低,检方的证人证言一般由公诉人口述,证人的质证简便易行。一旦证人真正站到证人席上,控辩双方对证人的盘问,证人证言的瞬息万变,都将对公诉工作模式提出更高要求。

  再如死刑复核程序的改变,高检院介入监督,如何具体提出意见?又如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其指定的监视居住的居所是固定还是流动的,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监督?以上这些都是新增加的规定,都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模式转变提出了新的课题。

  最后,如证人的保护,检察机关如何落实?不但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涉及到证人保护的问题,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也面临证人保护的问题。陈卫东认为公检法三机关不应该区分诉讼阶段对证人进行保护,只要证人找到公检法三机关中任何一个,其就要尽保护的义务。另外,应该建立什么样的保护方式,同样是一个新的课题。所以,检察机关要在工作模式转变方面着手,进行细致深入地研究,特别是要以立法宗旨和原意为研究的出发点。

  宋英辉认为,检察机关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积极进行办案机制的创新。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非常不平衡,有些法律规定的原则,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如何落实,还是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比如说法律规定涉罪未成年人尽可能取保候审,可能规定全国统一的模式很难通行。

  ——加强检察官个人素质教育和培训

  应对挑战,更需要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甄贞认为应加强检察官六个方面的理念教育和培养。第一,检察官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第二,检察官要树立法律监督的意识和理念。第三,检察官要坚持法律监督者的定位,克服在执法办案和诉讼监督当中自身的弱点,如能力不强、不敢监督、不善于监督的问题等。第四,检察官要树立证据意识,“诉讼过程就是打证据,而不是打检察官的优势地位”。第五,检察官要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第六,检察官要树立诉讼效益的理念。只有在科学理念的指导下,加强检察官个人素质的提高,才能有助于转变工作模式,应对新刑诉法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

  ——从根本上深化检察制度改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适应新刑诉法提出的要求,从根本上还需要深化检察制度的改革。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已经经历了30多年,严格说从上世纪50年代初步形成到文革结束恢复重建再到现在,已经走过了60多年。这期间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司法体制必须作出相应调整。我国在司法改革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还有很多地方跟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要求不相称,所以及时调整政法机关工作机制中不相称的管理方式、工作机制,让检察工作能够走在前面,捍卫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对此,深化改革是必经之路。

  樊崇义提出建议,希望检察机关通过正确深入的新刑诉法理念、内容的学习,从机构设置到人员增减,再到人员素质的提高,特别是结合中央提出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六观”,在切实提高检察干警素质的基础上,把业务建设、组织建设、人力建设和新刑诉法的贯彻落实结合起来,保证新刑诉法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四、面对新程序、新机制,检察机关需应对新挑战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时,要严于律己,严格执法,发挥好带头和示范作用,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良好榜样。统筹处理好检察机关承担的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关系,创新机制,调整机构,以适应新刑诉法关于诉讼监督的新变化和新要求,以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挑战。对此,众多学者和实务部门专家取得一致共识。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就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很多的条文都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如进一步完善了监督范围;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的措施和监督程序,为检察机关有效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搭建了很好的法律制度保障。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关键就是落实。

  落实新刑诉法,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需应对的新挑战表现在多方面:

  ——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

  陈瑞华指出,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影响可能比较大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新刑诉法的五个条文中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法院临时充当“程序裁判法庭”,实际上有点像行政诉讼,但是又不完全是,因为它裁判的对象不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在这样一个诉讼过程当中,检察机关可能有三种角色,一是出庭应诉的角色,一旦把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整个公诉的证据受到削弱,后续的公诉工作就会受到影响。二是如果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出于检察机关自己的侦查行为,检察机关处于被审查的角色地位。三是如果这个案件处于审判前阶段,检察机关就成了裁判者,就可以对非法证据直接下达一个决定,对侦查部门所做的侦查活动有没有违法作出一个“裁判”。三重角色集于检察机关一身,从公诉的角度来说构成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思维方式转变。这些无疑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思维方式、工作方式以及如何看待法庭审判的观念等,都构成了一种挑战。

  ——应对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挑战

  批捕程序条件的转变,把过去有逮捕必要的笼统条件具体化,比如说有没有逃跑的可能、妨碍诉讼的可能等等,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内容更加具体化、可操作化。陈瑞华认为,审查批捕从程序上来看,既要讯问嫌疑人,又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其中引入了诉讼化的因素。陈瑞华以在山东基层检察院的试点经验为例,探索听政制度让不予批捕的案件能够进行公开的听证。司法实践并没有发展到批捕听证,但是无疑检察官审查批捕时要听取办案部门的意见,也要听取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批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将刑事司法比喻成一条河流,它是河流的上游,一旦批准逮捕,中止后续诉讼程序往往比较困难。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侦查监督部门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严把批捕质量关。

  ——应对量刑程序的挑战

  新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并不陌生,很多都是近些年来在检察工作之中、在司法改革的大格局当中,检察机关一直在积极推进的工作。甄贞分析说,例如独立量刑程序的规定,在刑诉法的修改当中对量刑建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看似简短的条文,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提出来的挑战是非常大的。司法实践一线的检察官们,也在总结量刑建议工作经验,梳理归纳了以下新认识:

  一是检察官在办案当中要强化量刑的意识。办案的检察官是一个量刑建议制度的执行者,必须要树立强化量刑意识。但是这种意识在具体诉讼行为当中是要有所表现的。比如说在审查案件时要加强对细节的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身份、作案动机方面。在审查时要加强这些细节的讯问,在审查报告讨论笔录当中,要反映出对如何提出量刑建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幅度的问题。二是量刑建议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时带来新的挑战。比如如何让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法院判决相差不是太多?如何能够既站在情理法的基础之上,又维护了司法权威?如果检察机关屡次提出司法建议,但是得不到司法裁判支持的话,这实际上会造成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这个挑战无论对检察官还是法官来讲都是客观存在的。

  甄贞指出,在司法改革和新刑诉法贯彻落实当中,仅就这样一个点的具体落实,就需要检察官在办案和法庭量刑辩论当中提高各方面的能力。具体而言,一是加强检察机关自身量刑建议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提出量刑建议制度机制,从而提高量刑建议的水平和质量。二是要对案件当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从严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情节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科学评判基础之上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三是要客观全面看待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差异,要充分尊重法院的判决,同时又要加强对法院判决个案以及类案的研究,充分掌握法院在量刑方面的规律和特点。